我的岳父現年90歲。多年前我的岳母去世,雖然老人身體尚好,生活也完全可以自理,但身邊總還是有個人陪伴要好一些,可是老人又不想麻煩自己的五個女兒(兩個在國外,三個在身邊的歲數大、身體又不好),所以我岳父自己到婚姻介紹所找了個伴侶,當時女方對我岳父講的是不與老人結婚,不涉及家產問題,只是陪伴老人一起生活,不過兩人在一起后所有的花銷都由我岳父一人承擔,無論是衣食住行還是到國內外四處旅行,都不用女方花錢。
后來女方在與我岳父交往的過程中發現我岳父比較有錢,于是對我岳父說如果給她一間房,再加上幾十萬就照顧老人到終老,并鼓動老人于六年前瞞著自己的親生女兒們與她辦理了結婚登記。一直到今年,老人的親生女兒們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從兩人結婚到現在,這個女人以各種名目向老人要錢也都瞞著我的妻子。老人為了讓女方照顧自己到終老,對女方百依百順,盡量滿足女方的各種要求。女方要求老人將位于市中心的一處較大的房產賣掉,重新在較偏僻的位置購買了兩處較小的房產,并將其中一處房產改到了女方的名下。女方稱其有一處舊房產想要出租需要裝修,她讓我岳父出錢,老人給女方轉賬十四萬八千元。女方稱其三個女兒生活比較困難讓我岳父幫助,老人給女方的三個女兒每人十萬。女方稱其想要搞理財,要求老人給她轉賬五十萬,老人滿足了她。女方向我岳父索要十六萬搞彩票,老人也滿足了她的要求。
除此之外,女方還鼓動老人向自己的五個女兒每人每年索要兩萬元孝敬費,供其使用,老人也答應了她。女方稱其女兒沒錢旅游,要求老人出資,老人也做到了。我岳父現有一處自己名下的房產及銀行存款兩百五十多萬。女方為獲得老人的所有財產,抓住老人有時糊涂的空子,經常在老人的耳邊挑撥老人與自己女兒之間的關系。將各種莫須有的罪名扣在老人女兒的頭上,比如老人在結婚前將我母親的遺產分給了我們五個姐妹,女方就說老人的女兒貪財、不孝順,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最終騙得老人糊里糊涂地立下了一份遺囑,將身后所有的存款全都留給女方,包括自己名下的房產也都交給女方。遺囑立好后,老人在清醒的時候又覺得有點不對路,自己打拼一輩子最后一點財產也沒留給自己的后代,再婚后也從未分給女兒們一點財產,他感覺有點對不起自己的親生女兒們,所以老人決定收回承諾,將自己名下的房產留給自己的親生女兒們,作為以后家族聚會時的落腳點。女方堅決反對老人的做法,為此兩人爭吵不休,女方曾兩次提出離婚并稱其找過律師,律師說如果離婚的話,她將占有我岳父所有財產的一半。
我岳父覺得已經在這個女人身上花費了很多金錢,如果不答應她的要求前功盡棄不說,離婚還要再被分走一半的財產,被逼無奈之下便答應給她八十萬作為補償,因為當時購買這處房子花了一百五十多萬,給她一半作為補償應該可以了。但是女方嫌少,一定要一百萬而且要馬上給。當時我岳父答應給她房子說的是在我岳父離世之后才給她,現在女方一直不依不饒,非要馬上給一百萬,否則就離婚,搞得我岳父不勝其煩,最后只好答應她等四月份銀行的理財到期便給她一百萬。
現在我和我的妻子對我岳父很擔心,老人家已經90歲了,頭腦有時清醒有時糊涂。清醒時老人也覺得自己受騙了,覺得這個女人太貪心,但是自己已經陷得太深、付出的太多不得不讓這個女人繼續照顧自己終老,所以他老人家又覺得非常無奈。老人已經不想再多給這個女人金錢,可女方總是想方設法從老人身上不停的騙取錢財,不知以后她又會搞出什么花樣來折騰老人,我們身在海外,因疫情影響無法回國去幫助他老人家。我們不知道怎樣才能制止女方這種侵害老人合法權宜的行為。
無奈之下我們想尋求法律途徑幫助我岳父維權。請問深圳老年婚姻律師:1、這種情況女方是否侵犯了老人的財產權?如何才能維護老人的合法權宜?2、民法典1059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女方以不照顧對方為由向對方索要財物是否違法?如何才能阻止女方繼續向老人索要財物?3、雙方現有財產情況如下:女方有一處婚前房產(男方曾出資十四萬進行裝修); 女方現有存款不詳(男方曾給其五十萬買理財,十六萬玩彩票); 男方婚前房產賣掉后購得兩處新房產(現一處房產位于男方名下,另一處房產于2019年改于女方名下); 男方現有存款兩百五十多萬。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話,財產應如何分配?4、女方如果提出離婚男方可否追回所贈財物?
深圳老年婚姻律師答家是有溫暖、有親情、充滿愛的地方,但有時矛盾、分歧也在所難免,如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01、贍養義務人應盡贍養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規定
贍養義務人包括:
老年人的成年子女(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贍養義務包含: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02、子女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進一步完善敬老、愛老的養老法律規范,明確規定: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常回家看看”列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當中,讓法律倍顯溫情。現實中,贍養義務人以為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就可以,殊不知精神慰藉往往比物質給予更重要。忽視老年人的情感需求違法,“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
03、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規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4、老年人再婚夫妻財產可約定
實踐中,再婚老人財產問題有時會引發矛盾。
為了家庭幸福和諧,老年人再婚可作如下法律安排:
1、進行婚前財產公證,防止婚后因財產歸屬引發糾紛。
2、雙方在自愿平等地基礎上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協議內容包括:婚前房屋或婚后購置的房屋產權歸屬、使用收益、繼承問題等;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歸屬及繼承問題;婚后生活及醫療費用分擔問題;一方先去世后,繼承和贍養問題等。
05、老年人有權處分自有財產
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是公民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國家尊重和保護公民合法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老年人本來就有權支配自己的財產,老年人可以通過買賣、贈與、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等多種方式處分財產。任何人不得覬覦、霸占老年人的財產。
《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及其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也就是說,即使是監護人作為老年人的財產代管人,也不得隨意處置老年人的自有財產。
06、老年人可通過協議分家析產
生活中,不斷攀升的涉老糾紛中,涉及到公租房、農村宅基地、拆遷、征地補償利益分配等引發的家庭法律糾紛日益增多。由于這類案件爭議標的復雜,又多發生在親屬之間,處理不好會傷害親情,導致老人生活質量下降,利益受損。為了更好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暫時無法確定權屬的事項,建議通過訂立協議來完成分家析產。
分家析產協議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立約人的基本情況,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2、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3、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4、分割后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5、見證人姓名,見證人不是必須的,可以自愿設立;
6、立約人、證人簽名和手印;
7、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07、家庭中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生活中,如果老年人遭受家庭成員的騷擾、謾罵、侮辱或者人身傷害,即使沒有達到嚴重后果,也可依法維權。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08、老年人有權指定監護人
如何保障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嚴、有溫度的晚年生活至關重要。現階段空巢老人、失獨老人、獨居老人日益增多, 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將老年人的個人意愿固定下來,確定自己信任的人擔任監護人,將能更好地保護其人身、財產等方面的權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法總則》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和監護監督人。老人指定監護人和監護監督人后,也可以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09、老年人可規劃養老方式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居家養老,是指以家庭為核心、以社區為依托、以專業化服務為依靠,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決日常生活困難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化服務。除家庭成員的照料外,老年人還可以通過社區養老驛站、民政部門許可設立的養老機構等尋求專業服務,滿足日常生活需求。
10、禁止虐待、遺棄以及侵害老人財產
敬老愛老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我國社會進入老齡階段、病殘、喪偶、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無法自理的老人家,都應該能夠得到家庭的贍養: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依、老有所終。實踐中也會偶發嚴重侵害老年人權益的事件,理應嚴懲不貸。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刑法》規定,家庭成員侮辱、誹謗老年人,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盜竊、詐騙、搶奪、侵占、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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