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施登記婚姻軌制而非典禮婚姻制度,婚姻的有效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本質要件,是指婚姻當事人本身必需饜足的前提條件,可以分為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踴躍要件,是指成親當事人必須具有的要件;而“悲觀要件”又稱阻止前提,婚姻阻礙,是指必須回避的要件,即結婚當事人本人或雙方之間的關系不得出現的情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接下來就由深圳知名婚姻律師為您講解婚姻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婚姻成立實質要件
必須是異性男女;男女雙方必須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二、婚姻法法規
1、我國《婚姻法》關于踴躍要件的劃定有兩條,即《婚姻法》第5條的劃定:“成親必需男女兩邊完整被迫,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圈外人加以過問。”和《婚姻法》第6條的劃定:“成親歲數,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早婚晚育應予鼓動勉勵。”悲觀前提三項:男女雙方為嫡系血親和三代之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覺得不應該成親的疾病;有配頭。婚姻的方式要件,是指法令劃定的婚姻成立的體式格局或程序。婚姻的成立,除要求當事人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只有在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后,婚姻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才能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所以,婚姻的形式要件既是婚姻公示的法定方式,又是婚姻的有效要件。
2、我國《婚姻法》第8條劃定:“請求成親的男女兩邊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構造舉行成親登記。吻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據此我國以結婚登記為婚姻的形式要件。男女兩邊假如吻合婚姻成立的本質要件和方式要件,依法在婚姻登記構造舉行成親登記,獲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互為配偶,是否舉行結婚儀式對于婚姻效力并無影響。辦理了結婚登記未舉行結婚儀式的配偶依法享有對對方遺產的繼承權。
婚姻的成立又叫結婚,是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借以發生的法律依據。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又稱為,是指法律規定的關于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系必須符合的條件,形式要件又稱為結婚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及方式。結婚的實質要件又可分為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必備條件又稱為積極要件,是指當事人人雙方必須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條件;禁止條件又稱為消極條件,或稱婚姻障礙,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許結婚的情況。以上就是深圳知名婚姻律師為您講解婚姻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知名婚姻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來講講婚姻糾紛 | 新人必看!深圳知名婚姻律師:結 |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講解:形婚背景 | 夫妻離婚后財產該如何分割?和深 |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2023年起,離婚 |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來講講哪些不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