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糾紛是一種擬制血親糾紛,經由過程收養使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發生猶如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力責任糾紛。因為收養法令行動能夠致使當事人人身糾紛和民事權利責任的變遷,以來是法令對于收養行為一般均規定比較嚴格的條件,中包括對收養人條件的規定,對被收養人條件的規定以及對被收養人的送養人條件的規定等。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后,收養關系便產生法律效力。接下來就由福田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收養糾紛問題如何解決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1994年3月,魯某的父母在車禍中喪生。魯某由其祖父母撫養,但其祖父母撫養一段時間后,感覺到年老體弱,無能力繼續撫養魯某,便產生了將魯某送別人撫養的念頭。魯某母親的妹妹何某本來已有一個兒子,但聽說這個消息,主動上門與魯某祖母聯系,在征得魯某同意的情況下,未辦理任何手續便將魯某帶到自己家中撫養。雙方以父母和女兒相稱。在此期間何某夫婦并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魯某也一直未將戶口轉為和何某夫婦一起。2004年1月,魯某與陳某結婚,兩人在度蜜月期間乘坐客車出去游玩時發生交通事故,魯某當場死亡,陳某被送往醫院搶救,后因醫治無效而死亡。事后,經公安局交通隊責任認定,應當由肇事司機賠償魯某死亡賠償金6萬余元。何某夫婦和陳某父母為此款的歸屬發生糾紛。何某夫婦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魯某的死亡賠償金歸何某夫婦所有。
2、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如何認定當事人之間的事實收養關系。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何某夫婦與魯某的祖父母間并無收養協議,未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或者在公證處公證,魯某的戶口也一直未遷人何某夫婦戶頭。在無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何某夫婦與魯某間的收養關系不能成立,只能成立撫養關系。但鑒于何某夫婦在撫養魯某成人的過程中,盡了大部分的撫養義務,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魯某的遺產可對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何某夫婦酌情予以分割。另一種意見認為,何某夫婦與魯某祖父母之間雖無收養協議,也未去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但已與魯某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并得到了村民們的普遍認可。在魯某死亡后,其應作為魯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獲得魯某遺產的繼承權。由于魯某先于其丈夫陳某死亡,所以按照法定繼承的有關規定,魯某的遺產應由陳某(即魯某丈夫)、何某夫婦平均分配。
3、本案中何某夫婦與魯某之間,雖未辦理合法的收養登記手續,也未辦理人戶手續,但雙方以父母及女兒相稱并在一起生活,應視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共同生活,且生活時間較長,也為鄰居及村組織所公認。至于收養魯某時,何某夫婦已有一個兒子,根據現行《收養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這說明何某夫婦當時的行為并不違反現行《收養法》的立法本意,而且當時對此也無禁止性的規定,何某夫婦的行為并不違法。所以何某夫婦與魯某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系,何某夫婦作為魯某的養父母,為其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依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分割遺產。
收養行動一旦產生法令效能,便發生兩個方面的法令結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發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二是對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親屬關系同時消滅。收養糾紛的成立應當具有響應的法令要件,《收養法》第15條劃定:“收養應該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法》自1992年4月1日起執行,在《收養法》見效以前的收養糾紛可合用《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民事政策法令若于題目的看法》第28條劃定:“親朋、群眾公認,或無關構造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糾紛長時間配合生存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在《收養法》實施以后,收養子女應當向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才能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產生相應的收養法律后果,否則收養關系不成立。以上就是福田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收養糾紛問題如何解決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福田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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